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公告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州自然资罚字〔2019〕1号)

来源:执法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9-07-19 18:45:00 字体大小:

州自然资罚字〔2019〕1号

龙山县竹云石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610日对你公司名下的红苏采石场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红苏采石场位于龙山县茨岩塘镇大田村,隶属于龙山县竹云石材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3日在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 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2018年7月,红苏采石场按安全生产分层开采设计方案(至上而下开采方式)的要求开始剥离矿区范围内土地表层,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未把握好矿区范围,导致超出部分矿区范围进行开采。根据省四一八队超深越界检测报告鉴定结果:矿山平面越界面积358平方米,越界采出量865吨(吨换算方量 :按照砂石1.6比例系数等于540方),同年7至9月,红苏采石场把越界开采出的540方砂石对外销售,获得非法收入3318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龙山县红苏采石场石灰岩矿2019年超深越界测量报告;

2. 龙山县竹云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3. 龙山县竹云石材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委托人:彭某某,受委托人:王某某)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 红苏采石场管理经营人员笔录一份;

5. 红苏采石场对外销售明细一份,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砂石价格证明》;

6. 红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97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自然资执告字20191,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红苏采石场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184元;

2、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9955.2元

(33184元×3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小琴、查理伟 

电  话:0743-8530972

地  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区载福路4

湘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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