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004号建议的答复
州自资复字〔2025〕第28号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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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州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004号建议的答复
杨春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湘西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及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门人员,认真开展了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征地拆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上位法要求,按照至少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的要求及时更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全州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提供了政策标准和依据。
一、关于制定政策性文件应认真严谨的建议
2021年7月正式启动《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订调整工作后,专门成立了工作专班,2021年8月完成初稿起草,2021年9—11月先后两次征求相关直部门、各县市和高新区管委会意见,2021年12月至
2022年3月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2年3月召开了听证会,2022年4月通过了州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州政府常务会审议。前后经过多轮研究修改,对征地拆迁的适用范围及职责、征地拆迁的相关程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根据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结合有关县市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房屋、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通水通电通路及宅基地平整等补偿标准在原标准上提高10%。州政发〔2022〕5号文件中出现的房屋土木一级为850元,而土木二级却为880元主要原因是:定稿时对房屋补偿标准在表格上统一按1.1倍核算时遗漏,标准应为935元。后续已有相关县市指出,我们也已及时说明,要求按935元标准执行。下步我们将在文字校对、表格处理上更加严谨细致。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的建议
根据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精神,州政发〔2022〕5号文件明确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确定的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202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后,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原参照标准文件已失效,我们已按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已修改为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标准确定的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与常德市、益阳市等省内地市明确的补偿标准一样。同时针对宅基地征收标准,我们已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和价值,在州政发〔2022〕5号文件明确规定拆迁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拆迁对象意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其中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不重新安排宅基地,通过货币补偿或安排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确需安排宅基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报批,达到“三通一平”后由政府统一供地;其中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安排宅基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安置,由被拆迁农民自行解决宅基地的,应当支付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费及其他奖励。
三、关于征收标准方面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拆迁标准至少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的要求,2024年我们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修改规范性文件,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了修改,同时考虑近三年经济下行严重,其他相关标准保持不变,州人民政府已同意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25〕1号)下发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繁多,在文件中无法做到全部明确标准,确实存在相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缺少标准依据的问题,针对该问题凤凰县2024年向州人民政府进行了请示,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新建铜仁至吉首铁路(凤凰段)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有关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州政函〔2024〕85号),文件作出了一般适用性规定,明确在各类项目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工作中,对州政发〔2022〕5号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但应补偿的青苗品种、特殊品种及地上附着物,可按照相近原则参照执行,难以参照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协商补偿。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
签发领导:隆立新
承办人员:刘子君
湘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