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自然资源证明承若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在土地利用规划图、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用地范围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书
(二)证明用途
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4号)
(四)证明的内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情况、建设单位信息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2021年5月10日
序号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000115012000与000115008000合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在土地利用规划图、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用地范围图 |
用地选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4号)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编办 |
√ |
√ |
|||||||||||||||||||
工商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委托代理书 |
建设单位法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