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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登记收费政策

  • 2020年08月12日 11时00分
  • 来源:州不动产登记中心
序号 收费政策 计费单位 计费标准           (单位:元)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80
2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80
3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80
4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的(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80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1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50
2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50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

1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0
2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0
3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0

三、收费优惠减免


(一)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 申请办理异议登记的 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2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二)按相关规定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1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80

(三)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0
2 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0
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0
4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0
5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0
6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0
7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0
8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0
9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0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0
11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0
12 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登记费及工本费) 0
1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0

(四)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10
2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10
3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10

四、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五、登记费缴纳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


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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