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案释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保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7-27 16:20:00 字体大小: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自然资罚决字[2023]13号

当事人: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33125MF********

住所: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村部

巡查发现,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非法占地。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通过调查,现已查明事实如下: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迁陵镇陇木峒村动工修建停车场1处及公厕1个。2023年6月28日在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现场指界下,我局会同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对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的修建的停车场及厕所进行现场勘测,上述停车场及厕所占地总面积2552㎡,占用地类为:耕地、园地、林地、交通运输用地及其他土地,其中耕地面积828㎡、园地978㎡、林地430㎡、交通运输用地197㎡、其他土地119㎡,截止至6月28日由你社出资修建的停车场及厕所均以投入使用。

经内外业套合比对,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修建的停车场及厕所全部符合《保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2021-2035年)》。

你(社)未经批准在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村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5、测绘委托书;

6、规划认定意见书;

7、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

8、违法现场照片;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向你社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社于2023年7月11日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承诺书,声明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靖县迁陵镇陇木峒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予以处罚,且该项目系非盈利性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考《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社退还非法占用的2552㎡土地给陇木峒村集体;

2、对在非法占用的2552㎡土地上新建的停车场及厕所予以没收;

3、对非法占用的828㎡耕地按5元/平方米罚款,小计4140元;其他地类按4元/平方米罚款,小计6896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叁拾陆元整(¥11036.00)。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社应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领取缴款单,并到县政务中心相应窗口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盟

联系电话:(0743)7710387

地址:保靖县自然资源局305室

保靖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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