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湘西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一般违法从轻处罚事项事项清单》、《自然资源一般违法减轻处罚事项事项清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5日
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起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
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2022)1号)第七条 |
2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
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3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在限期内主动交还土地或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4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
在限期内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在限期内复垦到位,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6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7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8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9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0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1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2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3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4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采取治理恢复措施而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5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在限期内治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6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
首次被发税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17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4.2.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 |
自然资源一般违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已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家住无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4 |
非法占地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5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6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7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用于非农业建设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8 |
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自然资源一般违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已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家住无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4 |
非法占地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5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6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7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用于非农业建设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8 |
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