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54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8-27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23-08-30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08-30 18:45:00 字体大小:

HNPR-2023-1200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土地要素对设施农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为统筹设施农业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林全周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作物包括粮、棉、油、糖、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饲草、水果、中药材、花卉、笋竹、食用菌、茶叶、烟草、油茶等。畜禽水产是指提供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蜜等)、药用农产品(药用蛇、蜈蚣、蟾蜍、水蛭等)以及纺织原料(皮、毛、丝等)的可养殖动物。

(一)设施农业用地具体范围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简单加工(如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打蜡)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孵化室(池)、挤奶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尾水处理、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监测、清洗消毒转运、饲草饲料加工输送、机具物资存放、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因防疫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还可包括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

(二)坚守农地农用的原则底线。设施农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确需结合设施农业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少量建设用地,融合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可适用有关规划用地支持政策。

二、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实行用地占比和用地规模“双指标”控制。对发展较为成熟的设施农业类型,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制定发布专门用地标准。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标准

进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大田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单纯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其服务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规模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标准

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员工宿舍、食堂等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人。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指导设施农业科学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规则的建设用地上发展设施农业的,继续按照建设用地认定,不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一)统筹设施农业用地与耕地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避让适宜稳定利用耕地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粮、棉、油、糖、蔬菜等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的农作物生产的日光温室、大棚用地,按照耕地认定。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耕地“进出平衡”方案,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经营者没有条件自行整治补充耕地的,可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委托补充协议,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支付补充耕地费用,项目耕地“进出平衡”由受委托方落实。

(二)统筹设施农业用地与自然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严禁建设种植养殖设施。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不得新建规模化种植养殖设施,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可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涉及湿地、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国家、省政策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统筹设施农业用地与林地草地保护利用。畜禽养殖设施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和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地,在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严禁在基本草原和天然林地、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畜禽养殖设施使用林地草地,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未成林造林地和尚未验收的种草改良草地。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一)选址。经营者确定初步选址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拟选址区域界址坐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选址区域地类、权属、面积等国土调查数据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情况,并反馈经营者。不符合选址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经营者另行选址。符合选址要求但涉及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提示经营者先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申请。经营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设施农业的,设施建设还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书面同意,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见附件1、2),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三)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征询反馈意见或联审会等方式与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协同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上图入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月向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资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并结合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和更新上图入库信息。

农户自建用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种植养殖设施,在符合选址要求且不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摸底,实行台账管理,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五、强化设施农业用地退出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情形。设施农业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注销其备案,书面通知经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并抄告县级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1.备案后两年未动工建设,三年未竣工或设施闲置弃管三年以上的;2.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等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3.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注销的;4.因规划调整、土地征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5.土地经营权被依法依约收回的;6.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过期且未按时办理延续手续的;7.未按照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履行补充耕地责任的。

(二)健全设施农业用地恢复机制。除土地被依法征收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被注销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和更新上图入库信息。经营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复垦。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农户可要求经营者在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中预存土地复垦费。

六、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和标准,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和变更调查,查处设施农业违法用地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农业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查处设施农业违法用林用草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指导、备案管理和退出监管,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公开设施农业有关信息和举报电话、信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项目做到一次全覆盖巡查,省、市、县分别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卫片执法、土地督察、巡查抽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完善设施农业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设施农业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草地、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行为,以直接立案、联合立案、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资料清单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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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资料清单.wps.wps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参考样式).wps.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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