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解读

《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来源: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4-28 16:55:00 字体大小: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原《办法》已达到重新调整公布实施的法定时限。目前,我州正在执行的《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9〕5号),于2019年3月19日公布实施,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该办法执行时限已满3年,需要及时作出修订调整。

二是相关上位法对征地拆迁程序及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分别已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1日公布实施。三部法律法规均对征地拆迁的程序、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亟需在《湘西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对应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

三是部分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对片区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我州需要对应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州政发〔2019〕5号文件规定的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助及过渡期补助等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办法》以原《办法》为蓝本,共三十二条,比原《办法》多两条,主要是对原《办法》与上位法相比存在不符或缺位的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对具体征地拆迁程序要求等进一步规范,对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一是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的适用范围及职责。适用范围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限定征地拆迁范围,增加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前置条件,确保征地拆迁始终保持公益性,避免出现征地拆迁泛化和随意性。另外考虑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同样需要进行补偿,因此增加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第二条)。职责分工方面:考虑到征地拆迁由县市组织实施,县市部门、乡镇、村的职责分工应由县市统筹安排,因此对县市相关部门、乡镇、村一级的职责表述简化处理,不再对其职责任务作出细化安排。同时鉴于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目前大部分县市均成立了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不单纯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因此对具体实施机构统一明确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另外征地拆迁涉及到大量项目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十分必要,因此增加了审计监督要求(第三条)。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征地拆迁的相关程序。根据新的征地拆迁程序要求,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建立征地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制度。征地报批以前,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前后相比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八条)、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一条)、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第十二条)等必要条款,并对具体内容要求参照上位法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考虑到征地拆迁的各个程序环环相扣、步步衔接,有着明显的事理逻辑和时间逻辑关系,我们对原来的相关条款的顺序及表述也进行了调整规范。

三是进一步优化调整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是土地征收标准继续以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主,并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省最新公布的片区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第十六条)。二是考虑到2019年制定的青苗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同时现仅过去三年,各项青苗价格变化不大,标准依然适用,因此青苗补偿标准总体维持2019年水平不变,仅在青苗补偿类型方面,增加了草莓和金银花两个类别及补偿标准。三是经查阅近年《湘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2018年-2020年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分别为2%、3.1%、2.9%,2021年的在完成《办法》所有会前审查时未公布,通过测算,2018年-2020年三年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约8.2%,根据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结合有关县市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房屋、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通水通电通路及宅基地平整等补偿标准在原标准上提高10%。同时,对个别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是附件3中的水箱由原来240元/个调整为300元/立方米,壁挂式空调机搬迁费由原来的160元/个调整为300元 /个,柜式空调机搬迁费由原来300元/个调整为350元/个。另外在其他类(红薯窖)增加了姜窖类。四是综合考虑人工费用,以及便于县市推动征地拆迁工作,对搬迁补助费由原5000元/栋提高到6000元/栋;对过渡期补助费4人及以下的由原1000元/户/月提高到1200元/户/月,超过4人家庭的超出人口由原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

四是进一步细化优化了征地拆迁相关规定。一是按照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足额保障社会保险费用作出明确规定(第四条)。二是严格征地拆迁审查审批,明确在取得土地征收批文前严禁项目开工建设(第十四条)。三是考虑到部分农村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原《办法》规定无法办理补偿登记,因此将补偿登记资料由原“有效权属证书”修改为“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相关材料”,更加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第十条)。四是增加了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办理农民建设手续等相关情形进行分类补偿的条款(第五条)。五是增加了在征收设施农用地时,授权县市自行评估协商补偿农业生产设施的条款(第二十七条)。

湘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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