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政策解读
《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政策解读
11月23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落实《规定》,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湘自资规〔2023〕2 号,以下简称《实施措施》),并于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
一、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
二、主要内容
《实施措施》从六个方面明确和细化了自建房安全管理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执法监督、地灾风险排查等职责与要求。
(一)关于全面把准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识《规定》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加强培训宣传,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加强检查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
(二)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规定。从加快乡村规划编制,强化城市详规约束,严格“一张图”管控三个方面,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
(三)关于细化建房选址与布局的要求。一是绘制并公布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和政府门户网站常态化公开,方便群众查询了解。二是加强自建房选址指导和管理。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机制。
(四)关于加强用地规划审批服务的规定。一是加强用地审批服务。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的过渡期内手续办理要求。明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现状城市、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解决。强调个人新建自建房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严格落实“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的规定。二是严格规划许可核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建房竣工验收一并开展规划核实工作。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2023年1月1日前已通过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系统提交建房申请的,按照《规定》实施前相关规定审批。《规定》实施前,居民自建房合法合规性问题,按照《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执行。
(五)关于推进平台共建与协同共享的机制。依托自然资源智慧平台系统,与湖南省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湖南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平台之内全监管”。
(六)关于强化监管执法的规定。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建设过程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按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二是加强重点督察。将涉及居民自建房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自然资源督察内容,开展重点督察。